新竹男子謝長智去年回家撞見賈姓同居女友跟杜姓前男友正在床上雲雨,謝嗆杜:「憑什麼碰我老婆?」杜反嗆:「賈OO是我的人!」謝涉持刀刺進杜的腹部奪命,事後向警員自首,一審依殺人罪判刑13年,二審改依義憤殺人罪輕判5年10月徒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維持一審判決,依殺人罪判謝男13年徒刑,可上訴。

更一審判決理由指出,謝男乍見賈、杜偷情,雖被此不義行為而激起憤慨,但當場僅對杜男右肩刺兩刀、傷勢輕微,謝還短暫離開現場,讓賈、杜兩人穿好衣物,後因杜於彼此互毆、對罵時再嗆聲:「賈OO是我的人!」謝才憤怒行兇,已不符合義憤殺人所要求的「當場」要件,所以維持一審依普通殺人罪論處的見解。

在押的謝男今被提訊到庭聆判,由於他的羈押期限將滿,合議庭一併召開延押訊問庭,律師為謝男主張已跟被害人家屬談妥和解,「只要能出去工作,一定可以履行和解條件」,請求交保,合議庭諭知評議後裁定。謝還押時被問到是否請家人先支付賠償,不發一語。

判決指出,41歲在押的謝男曾犯下多起竊盜案,2015年6月假釋出獄後,從事裝潢工作,2016年9月假釋期滿。本案發生前,他與賈女交往同居2年多,但賈女與杜男藕斷絲連,謝曾撞見2人偷情,因深愛賈女而忍怒原諒。

去年8月24日晚間,謝男和杜男同時到賈女的母親住處作客,杜提前離席,謝察覺不對勁,趕回家赫見女友和杜正在嘿咻,謝對兩人怒喝:「我給你5分鐘穿衣服穿褲子!」走到屋外抽菸約2分鐘進屋,毆打賈女責罵:「妳討客兄!」

杜男挺身攔阻,揚言:「賈OO是我的人!」、「你打她幹嘛!你不要,還我!」等語。謝男轉而與杜男互罵進而拉扯,並從桌下取出一把長約19公分的尖刀,涉先刺傷杜的右肩兩刀示威。杜男不退讓,續稱:「賈OO是我的人!」

謝怒不可抑,朝杜男腹部猛力刺入一刀、深達10公分,杜噴血倒地,謝急忙請朋友幫忙報案,並在警員到場質問他為何身染血跡時,他搶先自首犯案。杜男因胃、胰與與腹腔靜脈遭刀傷刺破,失血過多、送醫不治。

謝男宣稱只想警告、教訓杜男,若意圖殺人,應會刺殺頭頸或心口,且他目睹女友跟杜男偷情,又被杜男嗆聲及毆打,是出於激憤而傷害對方,應僅構成最重判刑5年以下的義憤傷害致死罪。

一審認定謝男用刀刺進杜男腹部時,主觀犯意已從傷害提高為殺人,至於法律所稱「義憤」的減刑要件,須先有被害人所做的不義行為、客觀足以引起公憤、一般人確實無法容忍才構成,謝雖目睹女友與他人做愛,但男女朋友並無夫妻間應負的忠誠義務。

此外,一審指謝男行兇前,先走出屋外約2分鐘才又進屋,接著與杜男發生衝突,已不符合「當場」激於義憤的條件,所以僅認定應自首減刑,依殺人罪判刑13年。

謝男上訴後,二審採取較為寬鬆見解,指賈女證稱想跟謝男生小孩,「事發那幾天我才會都沒有穿衣服」,可見謝、賈已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任何人處於謝撞見心愛女友和他人嘿咻、且情敵不認錯還挑釁的情境,都會激起一時憤慨。

二審認定謝男本案殺害杜男的犯行,符合「義憤」減刑要件,並非男女朋友關係就不適用,據此改依最重可判刑7年的義憤殺人罪,判謝5年10月徒刑,但最高院發回更審,要求查明謝進出現場後再殺人的舉動,是否符合「當場激於義憤」的條件。(黃哲民/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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