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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媛李珍妮與前男友吳春臺分手反目,吳男告李女9年前涉偽刻他的私章製作不實文件、盜走他名下一間服飾公司價值1000萬元的股權,李堅稱這是吳給她的「分手費」,但一審不採信,依偽造文書罪判李1年2月徒刑,李上訴自認無辜,大罵吳「小氣巴拉!渣男!」等語,高院二審今上午將李珍妮合併改判1年1月,得易科罰金39萬5千元。其中一審判李3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3月徒刑部分,均定讞;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從一審6月徒刑改判5月徒刑,則仍可上訴。
高院判決理由指出,綜合李珍妮本案與吳春臺之間的簡訊、存證信函往來,以及兩位證人的證詞,認定李女所稱的「分手費」一說,不足採信,但因過戶股權的文件上有一處欄位填寫「吳春臺」,二審認定其性質不是個人簽名、不算李女冒簽,因此把這部分刑責從6月徒刑酌減1個月,改判5月徒刑,不過李女本案格麗茲公司100萬股股權,被認定為她的犯罪所得,應予沒收。
吳春臺(66歲)曾任職中華開發金控執行副總、國喬石化董事長,2005年間與李珍妮(44歲)交往,但2009年底與現任妻子米凱莉結婚,李宣稱現年13歲的女兒是吳的親骨肉,提告要吳認親,還曾在法庭對吳突襲扯髮送驗比對DNA,李另槓上米女,3人衍生多起訴訟。
吳男在本案提告指稱,2008年7月投資李女經營的服飾公司「格麗茲」1000萬元,取得該公司100萬股股份,李卻在彼此分手後,於2009年底偽刻他的印章製作不實的協議書,將這100萬股以廉售200萬元名義,過戶到李女名下,他直到2014年才發現。
李女堅稱本案股權是吳男給她的「分手費」,一審認定李女作假取得吳男持有的1000萬元股權,還辦理公司更名、換址等登記,據此依4個偽造文書罪判李女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42萬5000元。
李女上訴高院喊冤,宣稱當年「格麗茲」虧損累累,她沒必要偽造文書去取得股權,實情是吳不跟她結婚、想與「格麗茲」切割,才把股權移轉給她,她拿吳留在公司的股東章蓋用協議書,沒偽刻吳的印章,「吳春臺說從沒委託他人代刻印章,他說謊!」
李女的辯護律師也主張本案股權是吳給李的「分手費」,不然吳原本都會出席「格麗茲」股東會,怎會剛好在李辦妥股票過戶後,就長達5年不過問「格麗茲」的營運,可見吳是因李對他提起認親官司,才提起本件訴訟反制,想藉此達到免付扶養費、讓李到法院奔波等目的。
吳男的委任律師指李女辯詞前後矛盾,「這已是第7種說法了!」公訴檢察官指李犯後態度不佳,請求加重改判。李嗆檢察官「不客觀」,還指檢察官「應該是受到吳春臺的影響,因為吳春臺在法院有很多案件,他們(指檢方與吳男)可能很熟識,檢察官的行為需要廉政署來審核!」並強調自己「完全沒有犯罪的動機!」最後並哽咽要求合議庭「請一定要判我無罪!我從頭到尾被吳春臺誣告,我是司法的受害者!」
李女前次到高院出庭辯論終結後,庭外受訪怒罵吳男:「不要臉的人!」指吳在2009年7月跟米凱莉登記結婚,同年5月底「還跟我慶生,這種渣男!」李更批吳「從頭到尾都在說謊!只為了不要付教養費!我覺得這個人小氣巴拉兼渣男,就這樣!」、「我整個名譽掃地,都是因為吳春臺這個人!」(黃哲民/台北報導)
吳春臺另案被李珍妮提告認親,曾被李偷襲扯髮驗DNA。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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